池州市旅游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发表时间:2020/08/13 13:11:54  浏览次数:877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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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市旅游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    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、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合格人才,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生管理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,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,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的原则,深入细致调查,做好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。

第三条 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,给予下列之一处分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开除学籍。

第二章  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
第四条 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处分:
    1
.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代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有悔改表现者。
    2
.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、认错态度好者。
第五条 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重处分:
    1
.拒不承认错误者。
    2
.在调查中提供伪证,造成调查困难者。
    3
.打击报复、威胁恫吓他人者。
    4
.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;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。
    5
.指使、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、煸风点火,向别人提供凶器、扩大事态、知情不报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、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。
    6
.集体(团伙)违纪的组织者。

第六条   旷课者(含上课、早晚自习,一天按10节计),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:

1.一学期旷课1-20节,由班主任令其在班内检讨,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
2.一学期旷课21-50节,给予警告处分。

3.一学期旷课51-70节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4.一学期旷课71-8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5.一学期旷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七条  考试舞弊者:

考试违纪作弊(含协同作弊),所考学科以零分计算,并公布于众,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者(含两次,指在一学期内),除以零分计算外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第八条   传播不良信息者:

1.对传阅、传播黄色书籍、录像、淫秽品者,给予警告处分;经教育不改,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2.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,传播有害信息。违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九条   翻越围墙者:

第一次班级通报批评,并记录;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;第三次,给予记过处分,以此类推,直至开除学籍。

第十条   外宿、留宿者:

住校生在校外住宿或带非住校生在寝室留宿者(未经老师和管理员同意),初次通报批评,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,累计三次或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(由此引起的后果,责任自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)。凡住校生深夜外出且夜不归宿者,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二次留校察看,第三次开除学籍。

第十一条   下河游泳、洗澡者:

学生在校期间严禁下河游泳、洗澡,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,累计二次给予记过处分,以此类推,唆使、鼓动者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,造成后果者,责任自负。

第十二条   顶撞教职工者:

1.不服从老师管理,顶撞老师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2.侮辱、谩骂、殴打老师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第十三条   吸毒、吸烟、酗酒者:

    1.携带或吸食毒品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.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,禁止酗酒,违犯者予以通报批评,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  赌博者:

学校严禁学生赌博,违规者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邀赌、窝赌者加重处罚。

第十五条   偷窃、抢劫、抢夺、诈骗者:

1. 偷窃、抢劫、抢夺、诈骗公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轻重,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2.经常偷拿他人财物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。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.窝脏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4.团体作案,为首者加重处罚。

第十六条   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:

1.在墙上蹲脚印,用尖器在桌椅门窗上乱刻画者,责令予以复原、维修,并处以一定的罚款。

2.价值在50元以内,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警告处分。

3.价值在50元至100元,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记过处分。

4.给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依法追究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  打架、斗殴、肇事、伤人者:

1.参加打架斗殴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2.致他人轻伤及重伤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,并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3.私藏钢管、管制刀具等凶器者,或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4.打群架为首者、组织、策划者加重处分。

5.在校外打架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6.引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7.对于违犯国家法律,有犯罪行为的,除送交司法部门处罚外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8.打架双方已平息,再次挑起事端者,从重处分。

9.打架致他人受伤,除给予校纪处分外,打人者要支付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等费用。

第十八条   违反社会公德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经教育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三章  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善后工作

第十九条  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,所在班级、班主任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学生处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,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,端正其态度,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性,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条   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,应迅速及时。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,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。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,可以在全校予以通报。

第二十一条   处分的具体程序

1.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,班主任要积极协助学生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,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,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,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。

2.警告及以上处分由班级将学生违纪材料及处理建议报学生处,并配合学生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,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
3.学生处拟定处分决定,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。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,告知处分结果,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。处理结果在学校学生处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  处分期间学生的管理

1.建立受处分学生的管理手册,学校为受处分学生确定帮扶老师,受处分的学生每月至少写一次思想汇报,主要汇报自己近期的思想认识、悔改表现以及今后怎么做。

2.班主任、帮扶老师每两周至少找学生谈话一次,学生处定期召开一次受处分学生会议,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。

3.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六个月,学生受处分后,经考察确有进步,可予以撤销处分。

4.凡学生受处分期间,不得评优评先,不得享受奖学金。

第二十三条   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

1.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,学生处检查受处分学生的违纪手册是否填写完整。

2.受处分学生需填写《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》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、任课教师讨论同意,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交学生处审批。

3.经学生处审查核实,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,可以撤消处分。撤消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处以公告形式公布。同时学校撤销其在学校备案的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。
    4
.学生在毕业时仍未能撤销处分的,违纪处分决定和相关违纪材料一并汇入学生个人电子档案,并放入高一级学校录取档案。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不合格,不予毕业,只发给结业证书,不予推荐应征人伍。
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

池州市旅游学校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9月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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